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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和防止重复参加社会保险问题的建议
发表时间:2012-12-20

在当前社会保险的管理过程中,存在不少重复参加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会导致重复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如果要求纠正,还会产生如何退保,以及如何保障参保人员合法权益等一系列问题,需引起政府各有关部门注意。

一、重复参加社会保险问题的具体表现

(一)同一地区重复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部分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在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后,由于劳动力转移,变为产业工人,而吸纳企业出于遵守《社会保险法》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目的,又为职工办理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造成同一人员以不同身份重复参保。

(二)同一地区重复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由于同样的原因,在农村或城镇参加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后,在就业单位又参加了城镇职工医疗保险。

(三)跨地区重复参加各种养老保险或者是医疗保险。由于市与县信息不共享,部分人员在县区参加过各种养老保险或者是医疗保险,加上农村养老保险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转移对接政策的不明确,或者是对企业养老保险转移政策的不了解,造成跨地区重复参保,这种现象在一个较大范围内,比如全市或全省之间,由于信息不能共享,极易造成重复参保问题的存在。

   二、 重复参加社会保险问题的负面影响

(一)政府重复投入。由于目前政策规定,各级财政对参加农村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参保个人,均给与一定额度的参保补贴,重复参保问题也造成财政补贴资金的重复列支。

(二)个人重复领取养老金和重复报销医疗费用。在养老保险金待遇支付方面,重复参保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根据相关保险政策有权享受退休待遇,农村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除个人账户资金外,还涉及到财政补贴的60/人的基础养老金,造成重复领取养老金待遇;在医疗保险待遇方面,个别参保人员在不同参保机构重复报销药费,甚至会超过治疗费用总额,侵犯了其他参保人员的权益,引起社会不公。

三、解决重复参加社会保险问题的相关建议

(一)尽快各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平台。由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公安、民政、工商和地税等部门之间的信息不共享,使重复参保、重复享受待遇等问题的产生成为可能,须由政府牵头,进一步加大信息化投入,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建立一个各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平台或者是信息共享机制,避免重复参保、重复享受待遇问题的发生。

(二)尽快出台保险制度之间衔接的实施细则。无论是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还是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衔接办法尚未出台,即使发现了重复参保问题,工作实施过程中由于无法可依,操作起来具有一定的难度,需结合各地实际,尽快完善和制定各类社会保险之间的衔接办法。

(三)加大宣传力度,鼓励参保人员向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方面转移。除了通过各种媒体向参保人员进行宣传,还应组织对经办机构和单位经办职工保险人员的培训,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多一句询问,多一份广怀,多一个建议,使重复参保现象得以逐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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