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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长江污染刻不容缓
发表时间:2012-12-20

三十多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英明领导与正确决策下,国家的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取得前所未有的成就,尤其是三十多年的改革开放更是给国家的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注入了强大活力,包括南通在内的沿江沿海各省、市人民群众率先步入小康社会,过上了温饱富裕的好日子。

然而,当人们沉浸在经济高速发展的喜悦中时,往往忽视了伴随其产生的负面效应,环境污染便是其中之一。而长江污染则是涉及面积最广、影响范围最大、与人的生存关系最为密切的生态污染,但是,它又是一个不容易引起人们高度重视的环境污染。

长江是中国第一大河,她的水资源占到全国水资源总量的三分之一,灌溉着中国三分之一的土地,养育着中国三分之一的人口。由于自然条件优越,历史悠久,长江流域是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化水平较高的地区之一,流域经济总量占全国经济总量的比例超过50%,长江流经十一个省、市,流域内城市有186个,人口超过200万的特大城市有4个,流域范围人口约四亿多。过去多年来,沿江各省、市一味追求GDP,忽视沿江工业、农业的合理布局,加之,过高估计长江的自净能力,过低估计长江污染的发展程度。致使近年来长江水质逐年恶化,直接影响长江水生生物的繁衍生存,严重威胁沿江亿万人民群众的饮水安全。这种状况如得不到及时遏制,若干年后,长江极有可能重蹈淮河之覆辙,并且,随着时间的推移和污染程度的不断加重,势必对长江入海口附近东海、黄海等近海区域的渔业资源造成难以预料的灾害性影响。这些问题虽被人们有所认识,但并未引起各级政府应有的、足够的重视。

为此建议:

一、撤销1999年国务院出台的《国务院关于长江上游水污染整冶规划的批复》。(此批复对长江中、下游区域地方政府在治理长江污染的认识和理解上产生误导。)

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冶法》,在其中新增“长

江水资源保护”的特别条款,并极大提高对其违法行为的打击和处罚力度。

三、建立“长江水资源保护和管理委员会”。直接赋予其沿

江区域工业、农业合理规划布局的参与审批权,违法、违规行政处罚权。

四、全面禁止在长江干、支流沿岸建立新的有污染水体的部门和企业,原有的这类部门和企业,能搬迁的尽可能搬迁,不能搬迁的必须安装污水处理设施。

五、对已安装污水处理设施而不使用的部门、企业及有关责任人除追究其法律责任外,还应追究其行政责任,一旦触法,应罢免其行政职务,并降级使用。绝不允许“罚款照交,污水照排,官儿照当”的现象继续存在。

六、加强对长江船舶尤其是对航行于长江的外籍船舶废弃物处理的监督与管理,对违法者追究法律责任和行政责任。

 

中国民主建国会南通市委员会

姚卫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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